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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云泰化工总厂与上海东方威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南京云泰化工总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君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昊,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志培,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威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蒋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锦松,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云泰化工总厂与被告上海东方威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云泰化工总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闻  怡

书记员: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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