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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优兑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洪客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旭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南京优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璐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力。
  被告:徐旭初,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义萍(徐旭初之母),女,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HUNKELERJOHANN(徐旭初之父),男,1952年8月28日出生。
  被告:上海洪客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徐旭初。
  原告南京优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旭初、上海洪客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南京优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优兑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优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汪俭蓉

书记员:金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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