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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优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重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南京优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宋广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增干,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重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广宇昊。
  上列当事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优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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