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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南京优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宋广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增干,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重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广宇昊。 上列当事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优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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