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信首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胡道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沈阳,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圆灵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京信首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圆灵快递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圆灵快递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圆灵快递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畑畑
书记员:姚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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