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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北斗物流有限公司与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南京北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宁,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永生,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欧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涛,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威,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北斗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北斗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北斗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0元,由原告南京北斗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辉

书记员:赵东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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