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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和善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马长剑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反诉原告:马长剑,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反诉被告:南京和善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沈春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琴,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和善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长剑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2018年7月9日,被告马长剑对原告南京和善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8年10月24日,反诉原告马长剑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马长剑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长剑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851.40元,减半收取计425.70元,由马长剑负担。
  
  
  
  
  
  

审判员:胡嘉祺

书记员:林佩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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