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哈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新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平,江苏杨传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楼B座。
法定代表人:刘巽全。
原告南京哈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哈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哈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晶
书记员:徐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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