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奇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倩,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澳大利亚澳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LIUYING。
原告南京奇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澳大利亚澳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诉调对接中心曾进行了诉前调解。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于2019年7月15日收到原告南京奇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寄送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奇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奇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周 荧
书记员:吴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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