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字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南京高新区惠达路XXX号国电南自产业园C座三楼31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鹏飞,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王勇,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石首市。
申请人南京字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字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勇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7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现金35,300元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字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礼
书记员:曲润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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