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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宏润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南京宏润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方正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炳蓉,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秋,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鞠大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晨,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飞,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晨,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飞,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宏润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华东分公司、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周  颖

书记员:刘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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