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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广济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南京广济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春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亚娜,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冰雯,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政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燕,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诚,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水业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民。
  原告南京广济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水业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南京广济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广济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诸建光

书记员:王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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