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通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躬。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广顺网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海春。
被申请人:赵海春,男,1973年3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
申请人宁波通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南京广顺网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赵海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波通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广顺网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赵海春的银行存款8,822,828.59元予以查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宁波通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广顺网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赵海春的银行存款8,822,828.5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江国荣
书记员:宋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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