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德唯思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中路XXX号新城发展中心2幢613室(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管军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纪玉峰,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台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XXX号3B-98座。
法定代表人:赖文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业,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姜婉玲,该公司员工。
在本院审理原告南京德唯思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台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书面确认将另行主张相关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和理由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德唯思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台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446元,由原告南京德唯思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 军
书记员:宋 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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