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怡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凤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万鹏,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宁,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美(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文平,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怡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艾美(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南京怡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怡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 侃
书记员:杨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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