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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414号901座。
法定代表人:郭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志骏,江苏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袁道胜。

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鄂0192民初3534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及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何梅

书记员: 李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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