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浩弘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蔡永雄,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季才,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杨亚官。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浩弘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南京浩弘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寄送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浩弘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浩弘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卫晓蓓
书记员:吴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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