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漫食町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元,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南京漫食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杨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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