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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神童特种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玻搪硅酸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南京神童特种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芬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玻搪硅酸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宁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绪军,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神童特种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玻搪硅酸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浦小麟

书记员:吴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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