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翔盛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庄华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冬傲,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龙杰,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晗通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MaxEwingWard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和公告费通知后,既未按规定预交,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翔盛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奚利强
书记员: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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