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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某某橡塑有限公司与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南京金某某橡塑有限公司
刘赟(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
何锐(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
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
孙林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南京金某某橡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国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赟,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何锐,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士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林。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南京金某某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某公司)与被告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泽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赟,被告全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书记员陈斌


审判长:孙泽华

书记员: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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