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主要负责人:陈晓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济勇,上海申骏(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澄澈,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爱青。
被告:杨爱青,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于旻娟,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上海瑞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杨爱青、被告于旻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35元,减半收取计23,26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267.50元,由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
审判员:严亚璐
书记员:征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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