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晓江,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济勇,上海申骏(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澄澈,上海申骏(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远成。
被告:上海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远成。
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
法定代表人:黄远成。
被告:黄远成,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黄远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刘 婷
书记员:陆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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