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航美金石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上谷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傅远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奇颖,江苏利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江苏利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银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成卫。
申请人南京航美金石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银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银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银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银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陆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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