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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和县金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马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南和县金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城和阳大街西段南侧。
负责人:卢敬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杰,石家庄市高邑县丰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议台路19号。
负责人:赵国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延辉、李苏静,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和县金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和金某汽运)与被告马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和金某汽运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杰、被告人保财险许昌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延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和金某汽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17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日4时33分许,机动车驾驶人马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K×××××江淮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新元高速公路新乐方向301公里680米时,于第二车道内刮撞前方骑轧路肩车道分界线、低速行驶的驾驶人幽福建驾驶的冀E×××××、冀E5R56挂解放/骏强牌重型半挂货车的左后部,造成豫K×××××货车乘车人罗振宇受伤,两车受损、部分货物损失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高速交警大队认定,幽福建负此事故次要责任,马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乘车人罗振宇无此事故责任。被告为肇事车辆车主和承保公司,原告车辆货物损失22250元,被告不予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南和金某汽运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向被告主张货物损失。本案中,原告南和金某汽运提交证明两份,载明原告南和金某汽运已对该次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对第三者予以赔付,故原告南和金某汽运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该损失应由人保财险许昌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付。此事故经高速交警大队认定,幽福建负此事故次要责任,马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故由被告马某某承担70%责任,幽福建承担30%责任为宜。原告损失有:货物损失22250元。该损失由被告人保财险许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害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货物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4175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害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南和县金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货物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南和县金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货物损失14175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 真 人民陪审员  董晓珊 人民陪审员  梅茜茜

书记员:耿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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