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昌娅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雷小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吉星,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喜红,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江西丰华林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原告南昌娅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江西丰华林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审理需要,本案于2019年1月21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南昌娅英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娅英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昌娅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袁 曙
书记员:程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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