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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巴安博宁环保产业投资中心、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赣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包头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邓凯元,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卫华,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人行,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巴安博宁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被申请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珍,女。
  被申请人:上海博纳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亚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代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赣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巴安博宁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纳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5247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了被申请人南昌巴安博宁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纳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0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赣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诉并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巴安博宁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纳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价值4,000万元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美华

书记员:周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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