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昌市中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孙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江西久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国平,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刘滨,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南昌市中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南昌市中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中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75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37.5元,由原告南昌市中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玮
书记员:王琼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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