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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恩泽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恩泽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徐沅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政,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丁强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恩泽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恩泽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轶华

书记员:李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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