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洁,女,1977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为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永军,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贺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北张家浜128号4011号。
被申请人:上海沪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洁诉被申请人上海贺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沪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贺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沪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担保人龚舜佶、陆怡清、南洁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弄XXX号1102,1102A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贺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沪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龚舜佶、陆怡清、南洁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弄XXX号1102,1102A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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