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皮县恒达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县南皮镇眀槐中大街东模具城。
法定代表人:林景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长民,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成,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南皮县恒达铜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皮县恒达铜材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皮县恒达铜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4184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铜材销售业务,被告从事加工业务。2017年1月16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铜材,货款计41845元。当时被告没有给付原告货款,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该款,被告至今没有给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向南皮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
被告周成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铜材,截止2019年6月27日被告欠原告铜材款共计41845元人民币,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欠条内容为:“欠恒达铜材41845元(肆万壹仟捌佰肆拾伍元正)”。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资金紧张、手头没有钱为理由拒不还款,至今尚欠41845元。被告周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周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南皮县恒达铜材有限公司铜材款4184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铜材款41845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欠款41845元,理据充分,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审判员 刘霞
书记员: 张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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