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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皮县胜强五金制品厂与王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南皮县胜强五金制品厂,地址:南皮县乌马营镇大坊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7780835518F。
法定代表人:林子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连华,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委托代理人:张德强,南皮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南皮县胜强五金制品厂诉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之夫崔凤令在原告处从事焊接工作,且由原告提供工具,崔凤令焊接完成后由原告处的工作人员检验合格后入库,焊接工作是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崔凤令接受原告管理并由原告按完成的工作结算报酬,原告主张与被告之夫崔凤令之间系承揽关系,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且原告申请的证人林某虽证实崔凤令的焊接工作是外包,但原告亦给外包人员投保,不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原告主张与被告之夫崔凤令之间系承揽关系不能成立,原告与被告之夫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之夫崔凤令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志勇 审判员  张 磊 陪审员  李 港

书记员:昝立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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