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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亚东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闪动(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红军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南通亚东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王红。
  委托代理人赵志悦,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沐晶,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闪动(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焦红军。
  被告焦红军,男,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石新华,男,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魏玉娈,女,197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本院受理原告南通亚东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闪动(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红军、石新华、魏玉娈服务合同纠纷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南通亚东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闪动(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红军、石新华、魏玉娈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王薇薇

书记员:朱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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