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通亚东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王红。
委托代理人赵志悦,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沐晶,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闪动(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焦红军。
被告焦红军,男,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石新华,男,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魏玉娈,女,197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本院受理原告南通亚东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闪动(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红军、石新华、魏玉娈服务合同纠纷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南通亚东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闪动(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红军、石新华、魏玉娈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王薇薇
书记员:朱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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