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麻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航南公路4888弄368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麻金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妹,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凯特伦斯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廖志毅,总经理。
原告上海麻宝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凯特伦斯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1903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凯特伦斯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3,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上海麻宝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人要求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凯特伦斯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3,000元的冻结或解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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