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章远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俊杰,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季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工业园区C区磨框镇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李晓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边国,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皇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工业园区C区(磨框镇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倪维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边国,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利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工业园区叠三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袁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边国,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通州区麦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工业园区C区磨框镇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钱林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边国,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通州区芭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工业园区C区磨框镇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谢德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边国,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立铛,男,汉族,1974年1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边国,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海兵,男,汉族,1983年11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利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季美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南通皇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海门市利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南通市通州区麦冠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南通市通州区芭诺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卢立铛、被告顾海兵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顾海兵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顾海兵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利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顾海兵的起诉。
审判员:李 剑
书记员:钱 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