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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哲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唐河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哲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原告上海唐河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哲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168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哲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价值55,0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哲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5,000元的财产的冻结、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进

书记员:倪蔚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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