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通市东某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沈学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龙,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萍,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某某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瑞忠。
原告南通市东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绿某某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东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972.43元,均由原告南通市东某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王伊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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