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马和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应春,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刚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元。
原告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刚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张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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