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通常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赵爱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和荣,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科力远混合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易显科。
原告南通常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科力远混合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南通常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常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晓宇
书记员:杨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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