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通度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张正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高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俊,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召群,男。
第三人:上海憬富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纺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姜忠勃。
原告南通度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憬富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度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蓓雯
书记员:张晓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