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通恋家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李春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武轶,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赣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饶思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舟,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XXX号3304座E2室。
原告南通恋家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赣欣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潘志毅独任审判。因案情需要,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陆秋云
书记员:潘志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