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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恋家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赣欣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南通恋家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李春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武轶,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赣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饶思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舟,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XXX号3304座E2室。
  原告南通恋家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赣欣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潘志毅独任审判。因案情需要,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陆秋云

书记员:潘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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