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通成鑫通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吴裕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亚峰,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耕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管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缪喆,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成鑫通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耕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成鑫通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0元,由原告南通成鑫通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进峰
书记员:罗丹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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