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通森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徐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鸿捷,男。
被告:上海文峰千家惠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水平,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森丽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文峰千家惠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南通森丽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南通森丽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森丽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通森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张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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