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通欧泰克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陈兴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斌,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其,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涵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
原告南通欧泰克斯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涵和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南通欧泰克斯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欧泰克斯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南通欧泰克斯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傅 蓉
书记员:张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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