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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泰炎服装有限公司与上海艾格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南通泰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姚倩倩,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毛辰炜,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波,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艾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吕益逊。
  原告南通泰炎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艾格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辰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通泰炎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服装加工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88,524.10元及逾期利息(以未付加工费1,288,524.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6月3日为18,683.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5日,原、被告订立《加工合作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长期服装供应商,按照被告的需求为其加工生产成衣制品;具体合作方式为,双方先行订立《成衣制造合同》,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其加工相应数量的成衣制品,并交付至被告指定仓库,经过被告验收合格后入库;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开具每次加工金额的发票用以结算;双方同时约定,诉讼争议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订立后双方按约履行,但到了2018年7月23日至10月22日期间,被告先后向原告下单加工服装,原告也按时按约将相应服装加工完毕后送至被告指定仓库,经过原告核对,该期间加工的服装总金额为3,166,405元,被告仅支付了1,877,880.90元,余下的1,288,521.1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将利息起算时间调整为2019年2月24日。
  被告上海艾格服饰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原告南通泰炎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17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加工合作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加工生产产品。2018年7月23日至10月22日期间,原、被告订立数份《成衣制造合同》,对单价加工费进行约定,并约定付款方式为20%定金,70%票后60天内,10%尾款4个月内付清。2018年8月29日至2018年10月24日期间,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的加工费金额合计2,968,933元;2018年11月9日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加工费金额为197,472元。上述货物加工费金额合计3,166,405元,原告向被告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合计1,877,880.90元,尚欠原告1,288,524.1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加工合作合同》、《成衣制造合同》、成衣进仓单及质量检测报告、增值税发票、电子邮件、付款通知等证据及原告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经审查其内容,能够反映原告主张的相关事实,故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成衣制造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情况,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已依约供货,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加工费,现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截至2019年7月10日所欠加工费1,288,524.1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以所欠加工费1,288,524.1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4日后四个月即2019年2月24日起算利息,鉴于合同约定尾款4个月内付清,故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所交货物的加工费197,472元应自2019年3月9日起算,其余加工费2,968,933元自2019年2月24日起算,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上海艾格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主张及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相应后果由被告自负。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艾格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泰炎服装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7月10日所欠的加工费1,288,524.10元及逾期利息(包括以2,968,933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4日起计算的利息及以197,47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9日起计算的利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6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2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3,282元,由被告上海艾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劲草

书记员: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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