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通盛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吴国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宏明,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沃德迈克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强。
原告南通盛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沃德迈克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诉调对接中心曾进行了诉前调解。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于2018年10月9日收到原告南通盛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寄送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盛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盛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卫晓蓓
书记员:吴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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