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莎翁科技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钱婷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杰,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沛鑫,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呦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FUJINGHUA。
申请人南通莎翁科技培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呦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莎翁科技培训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呦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提供了保险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莎翁科技培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呦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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