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冯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进尧,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建祖。
原告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众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12元,减半收取计5,3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韩青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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