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通通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邱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成,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融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祥发。
原告南通通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融御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南通通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上海融御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通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融御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立转
书记员:樊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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