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通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邱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成,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融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祥发,董事长。
申请人南通通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融御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通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融御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同等价值的保单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融御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祝 芬
书记员:范 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