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通通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邱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兵,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鹏,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蒋超。
被告: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军。
被告:上海星火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星火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蒋祎青。
原告南通通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星火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通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英
书记员:俞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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